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規(guī)范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根據(j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 317-2016)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在陜西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質量考核。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是指依法取得?。ㄗ灾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發(fā)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法人單位。
第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包括:現(xiàn)場質量考核、年度質量考核。
第二章 考核組織和考核方式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年度質量考核和申請信息公示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的現(xiàn)場質量考核。區(qū)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事中監(jiān)管的現(xiàn)場質量考核,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qū)縣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事中監(jiān)管的現(xiàn)場質量考核。
第五條 凡在陜西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資質單位,應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上年度檢測質量考核申請,如實填寫并提交《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申請表》(附件1)、《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檢測情況年度報告表》(附件2)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將檢測質量考核申請資料審查、整理,制訂考核計劃,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技術機構組建考核組實施考核工作。
第七條 考核組成員應不少于三人。其成員由防雷相關專業(yè)的技術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具備必要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一)考核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每個成員應與被考核檢測單位無利害關系;
(二)考核組獨立對檢測單位防雷裝置檢測的質量實施考核;
(三)對考核過程中獲得的資料進行分析,評估檢測單位被考核項目檢測行為的真實性、有效性;
(四)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客觀、公正地出具考核結論,并對所出具的結論負責;
(五)對所獲得的被考核檢測單位相關業(yè)務、管理、人事等內部信息進行保密。
第九條 年度質量考核方式分為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對每個資質單位年度考核的檢測項目,由考核組按5%~10%比例隨機抽取,每地市最少不少于1個、最多不超過10個。其中項目驗證方式考核的應不少于抽檢項目的50%,兩個及以下項目均應項目驗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考核內容
第十條 資質單位質量考核依據(jù):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檢測實施期間有效的相關標準;
(三)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
(四)被考核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十一條 資質單位年度質量考核程序按下列框圖進行。